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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明年申報綜所稅 得擇一、擇優採適用方式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四)日表示,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方式,已於今(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明(一百零九)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採最有利方式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一百零八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二十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四大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並規範三項必要費用。

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三項必要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三為限。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特別扣除額,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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