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中國多個省市採取了應急措施,進一步將復工時間延長到了2月10日。由此不僅引發了勞動用工的諸多問題,也直接影響到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及訂單交貨時間。
受到影響的台資企業,能否以「發生重大疫情」為由向合同對方主張不可抗力呢?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將相關問題整理如下,供台商企業參考。
Q1:這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情形?
A1:是的。
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突然爆發,並不為企業所預見。中國政府發佈的延期復工也屬於強制性規定,企業不能違反,更不能避免。從爆發至今,傳播仍在繼續且沒有特效的治療手段。一旦有員工屬於疑似感染或確診感染,會被馬上隔離,企業本身是無力克服的。因此,從實際情況來看,應當屬於不可抗力。
且從2003年非典(SARS)時期的相關判例來看,大多數中國法院也都將其作為不可抗力情形進行了闡述和說明,並以此作為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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