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報稅季度來臨,台籍個人在大陸工作,從大陸領取的薪資按規定,由大陸公司每個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麼,在大陸一年居住超過183天,已成為大陸納稅居民的台籍個人,公司把薪資拆成大陸台灣兩地發放,在台灣領取的薪資,到底要不要在大陸繳稅?
兩岸的薪資是否在大陸合併申報個稅呢?
答案:嚴格說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從大陸、台灣兩地領取的薪水,應該要全額合併後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1. 台灣領到的薪資算不算境外收入?
分析這個問題前,先要釐清,在台灣領取的薪資算不算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謂的「境外收入」?因為只要在台灣領取的薪水被視為境外收入,那按照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台籍個人只要每6年坐一次「月子」,也就是6年中有一次離開大陸連續超過30天,就可以適用免繳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