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台灣政府對中資來台投資的審查規範也將嚴加把關。經濟部將於 8 月 20 日預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提出三大重點強化審查機制,從嚴認定第三地區中資定義、增訂投資樣態,避免中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以及主管機關應限制中國黨政軍的投資企業申請來台投資。
經濟部投審會指出,由於跨境多重投資的模式趨於多元複雜,須提高外資投資審查的門檻,也有必要重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因此已對此研擬中資許可辦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著重三大重點。
其一是修正條文第三條,將嚴格認定第三地區中資定義,對中資持股或出資總額 30% 的認定,將由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改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並修正「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
投審會指出,中資先前為規避審查,會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依現行綜合持股計算法計算,因持股比例經稀釋而低於 30%,現階段會被認定為外資而非中資;若改以分層認定計算,將逐層檢視中資持股,只要中資在任一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 30%,就會認定為中資身分,來台投資不適用於外資規定。
至於中資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則將公司決策組織由現行的「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擴大為「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依舊制來說,董事會的中資成員未過半就不認定為中資,但新制則不僅限於董事會,還包括擁有實質決策權的組織,例如決策委員會若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一旦中資成員過半,就可認定此第三地公司為中資。...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