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有位納稅義務人,107年8月6日出售移轉一處房地,該房地於105年5月5日買進。賣出後一直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北區國稅局依規定罰他1,500元。這位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主張自己不知道虧損也要申報,被駁回,照罰。
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要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申報,不論賺錢或虧損。官員指出,立法目的在掌握交易價格,若有一環漏報,會影響後續房地合一稅的課徵。
此案的重點在於這位納稅人不服,申請復查。納稅人主張其不知虧本出售房地應申報,而稽徵機關未事先通知其辦理申報亦有瑕疵,逕予處罰實不合理。
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這是納稅人的義務。
復查決定續指出,納稅人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尚難以稽徵機關未通知申報而卸免行政處罰之責。
雖然稅法繁雜,但主張不知稅法者通常難以說服稅捐稽關,裁罰表中認為這是過失,因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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