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補助得免納所得稅之相關稅務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本(25)日核釋,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另明定上開補助免列單申報及相關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各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等規定核發各項補助,其中部分補助項目如薪資補貼係以個別員工薪資之一定成數計算,實務上衍生補助對象究屬事業或員工,及適用免稅之主體為何等疑義。鑑於各主管機關係依紓困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訂定之辦法核發補助,該等法規已明定補助對象及其申請條件,爰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者,應為該等法規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所領取之各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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