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家族離岸信託的功能已不僅旨在對家族資產的簡單管理與繼承。在一些流淌著家族血液的上市公司中,將信託制度與公司制度相互配合,可達到加強對上市公司有效控制。以下是潘石屹、張欣家族信託的案例解析。
- 2002年,SOHO中國為了在海外上市,搭建了紅籌架構。
- 潘張二人通過私人公司控制了SOHO中國(Cayman)股權。
- SOHO中國(Cayman)設立了7家BVI公司,控制其境內7家地產項目公司。其中,潘石屹透過Boyce(BVI)控制SOHO中國(開曼)47.39%股權,張欣透過Capevale(BVI)控制SOHO中國(Cayman)47.39% 股權,夫妻二人的股權共計94.78%。
此時,潘石屹和張欣分別擁有SOHO中國(Cayman)的均等股權。 - 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將其在 Boyce(BVI)的全部股份以饋贈方式轉讓給張欣。
- SOHO中國的信託持股設計模式如下:(具體結構如下圖)
- 張欣把Boyce及 Capevale(BVI)的全部股份轉讓給Capevale(Cayman)(特意為成立信託而註冊的公司)。
- 張欣把 Capevale(Cayman)的全部股份授予滙豐信託。
- 該筆信託屬私人信託,最大的好處就是緊鎖股權。比如:張欣在信託條款中設計了信託財產不可撤銷條款。而張欣則是該筆信託的授予人、保護人及全權受益人。
潘、張二人作為Boyce及Capevale(BVI)的董事,通過對其控制,同時實現了將資產轉移國外,和對SOHO中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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