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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空中美語失「Tutor」使用權 批陸資對手「訟棍」可受公評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空中美語公司老闆胥宏達因「Tutor」商標,與麥奇數位公司發生訴訟糾紛,胥男2019年開記者會以「陸資在消滅臺灣文化教育,政府是幫兇」為題,批麥奇公司「訟棍行為」、司法機關「助紂為虐」,麥奇告胥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高院認定胥男對涉及公益、可受公評之事合理評論,今判他無罪確定。

本案源於出版《空中美語雜誌》、1979年起在台灣推動美語教學的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獲准註冊「Tutor4U 空中家教」商標,與麥奇公司註冊的「TutorABC」商標都用了「Tutor」一字(中文意指導師、家庭教師)。

麥奇公司2016年控告空中美語公司侵犯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一審2017年判決空中美語公司在商標與網域名稱,不得使用「Tutor4U」或其他近似於「TutorABC」、「TutorABCjr」的名稱,還得與負責人胥宏達連帶賠償麥奇1000萬元。

胥宏達不服判決,與空中美語公司提起上訴,並於2019年3月12日二審審理期間,在台北律師公會開記者會,以「陸資在消滅臺灣文化教育,政府是幫兇」為題,批TutorABC麥奇公司是陸資,針對「Tutor」一字控告灣眾多文教業者,「恣意興訟」破壞公平交易環境,意圖獨占性壟斷「Tutor家教」全世界的普遍用語。

麥奇公司認為商譽受胥宏達貶損,還被暗指為「紂王」,告胥男涉犯公然侮辱罪嫌。

胥宏達強調,「Tutor」是一個通俗英文單字,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卻屢判麥奇公司勝訴,變成「Tutor」一字形同麥奇公司專用,他才會批評麥奇公司藉「訟棍行為」、「恣意興訟」、「濫訟」、「欺壓」其他文教業者,至於「助紂為虐」是批判智慧財產法院判麥奇勝訴一事。

胥宏達堅稱本案自己說的都是事實,也是可受公評之事,至於「訟棍」一詞目前已有「喜歡訴訟」的意思,不會造成麥奇商譽的減損。

法官認為,胥宏達被麥奇公司提告的幾個用詞,的確都有負面涵義,但他的用法均有陳述事實與表達意見的脈絡,麥奇確實針對「Tutor」一字告了多家文教業者侵害商標權,雖依法捍衛自身權利,但也劇烈影響市場競爭與公平性,涉及司法資源合理分配與運用,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法官認為,麥奇行使訴訟權,應接受伴隨的批判聲音,就算刺耳,也是「言論可貴之處」,應受《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且胥男批判的是麥奇過度使用司法資源取得市場競爭優勢,造成「Tutor」此一英文單字喪失普遍性,不構成無端謾罵或惡意貶損。

法官並指「助紂為虐」罵的是「助紂者」,胥宏達用來批評智慧財產法院判麥奇勝訴的相關判決,重點並非暗示麥奇公司是「紂王」,一審據此判胥男無罪,高院今駁回上訴,胥男無罪確定。

至於麥奇提告的商標權訴訟,智財法院二審在胥男開完記者會一個多月後,改判胥男與空中美語公司須賠償麥奇300萬元,且不得使用「Tutor4U」於商標即網域名稱,空中美語公司已改用「空中家教」經營線上教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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