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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家庭主婦遭撞求償不能工作 法院:家務勞動具經濟價值、判賠508萬元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桃園18歲林姓少年無照開車上路,撞上橫越行人穿越道的陳姓婦人,害她癱瘓重傷難以行走,刑事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林6月,陳婦再提民事求償792萬元。法院考量,陳為家庭主婦「家務勞動也有經濟價值」,比照基本工資計算不能工作損失,判林及其父母應賠償陳508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少年2017年12月19日開車經龜山區萬壽路二段,路過人行道時沒有注意,迎面撞上徒步穿越的陳姓婦人,害陳慘遭撞飛頭部重創、全身多處骨折一度命危,送醫搶救雖撿回一命,但仍導致癱瘓難以獨立行手、左手不能上舉,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林6月徒刑。

陳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自己遭林撞成重傷,包括醫療、看護、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250萬元,一共向林求償792萬多元,且林當時年僅18歲,並對他的父母提起連帶賠償。

對此,林的爸爸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林男和媽媽則說,對陳婦醫療、住院費用共106萬元不爭執,其餘的則無力賠償。

法院審酌,陳婦受傷時是家庭主婦,事發後至少11個月無法料理三餐、照顧家人,還需要他人看護,且她為家人從事家務勞動,就算未收取報酬,但「家務勞動在社會上仍具有經濟價值」,因此陳請求該段時間,1個月基本工資2萬2000元計算,共24萬2000元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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