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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適用新制房地所得 須計入最低稅負制稅基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房地合一2.0自去年7月上路,企業交易適用新制房地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財政部近期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分開計稅部分所得額,仍要計入企業的最低稅負制稅基,也就是與房地合一修法前一致。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包括營所稅的「課稅所得額」加上「特定免稅所得」,其中課稅所得額方面,在房地合一2.0上路前,企業買賣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是併入計算,自然也會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

而去年為抑制炒房歪風,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2.0,企業交易新制房地的所得獨立出來,依據持有時間採差別稅率計稅,而非合併於營利事業所得額當中,對於這部分獨立計算的所得,是否也應納入最低稅負制,財政部近期有了明確規定。

官員解釋,儘管企業的房地合一2.0稅制是分開計稅,但實際上仍屬於營所稅的一塊,沒有理由因為獨立計稅就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此次修正是讓規定更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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