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3號,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根據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有下列11種行為造成損害的,個人或者企業可以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範圍執行的;
(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復執行而不恢復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者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交付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
(四)對抵押、質押、留置、保留所有權等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未依法保護上述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的;
(五)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財產違法執行的;
(六)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故意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對不宜長期保存或者易貶值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