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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大陸收入 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台商、台幹到中國大陸打拚,別忘了在台還有申報綜所稅的義務,台北國稅局表示,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雖須併入綜合所得,國稅局卻不會提供相關資料,必須靠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與台灣所得合併計稅。

官員強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我國人民取得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跟台灣所得不同的是,國稅局的系統不會代入中國大陸地區的所得,因此須仰賴納稅義務人自行主動申報。

在大多數的案例中,常常是中國大陸台商未申報當地所得,卻被國稅局以各式手段掌握,近期便查到一位陳老闆,他於2019年出售在北京持有的不動產,出售收入換算為新台幣約2,500萬元,扣除原始成本後,約有300萬元是出售獲利。

陳老闆當年並無申報此項所得,官員表示,當事人主張都有好好申報綜所稅,是因為國稅局的系統上未列出上述北京財產,才因而漏報。

官員強調,既然是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就算國稅局有掌握,依法也不在主動提供的資料範圍內,因此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本案由於漏報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額外裁罰,平白讓陳老闆多了很多稅務成本。即便大陸所得要在台申報,也未必會多繳稅,官員說,如同筆所得,在大陸已有繳納過所得稅,我國稅法允許可抵減台灣這裡的應納稅額,不過最高抵減額度,至多僅限於該筆大陸來源所得,依我國適用綜所稅率計算而增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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