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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出售繼承屋 留意適用稅制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轉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課稅規定有很多眉角。高雄國稅局指出,出售時間的認定,是以被繼承人取得的日期為準,若是家人在2015年以前取得的房地,可以適用房地課稅舊制,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出售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最大的特色在於可以和原屋主併計持有期間,因而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

房地合一稅是從2016年1月1日上路,針對繼承取得的房地,可以以二種情境去理解,官員表示,首先,如果這間房原本就是爸爸在2016年以後才取得的,兒子繼承後與爸爸併計持有期間,出售時一定是適用新制課稅,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而如果爸爸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該房地,爸爸過世後傳給兒子,二人併計持有期間,這間房的出售所得,原則上就是適用舊制,僅須併入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且土地部分不課稅

官員表示,對於前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後,可適用舊制的房地,要是繼承人發現按新制課稅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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