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017年10月,徐某、陳某分別向利德公司帳戶匯款40萬元、30萬元,備註為註冊資本金。楊某匯款30萬元,備註為投資款。
2018年9月,利德公司做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將公司註冊資本從100萬元減少至70萬元,股東陳某減少出資30萬元。後公司刊登公告,並向登記機關出具公司債務已提供擔保的說明後,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貨運公司是利德公司的債權人,雙方曾因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成訟。2018年6月,法院判令利德公司支付貨運公司代理費41萬餘元及違約金。因無可供執行財產,2019年1月,法院裁定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式。
後貨運公司起訴利德公司三名股東,理由是,利德公司在減資程式中未通知已知債權人,股東損害了貨運公司的利益,要求徐某、陳某、楊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則辯稱,減資程式雖然存在瑕疵,但其並未實際取回出資。
一審法院未支持貨運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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