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日前,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離婚後將孩子姓氏改隨己姓、男方起訴恢復原名的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梁先生與徐女士原為夫妻關係,2011年,雙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梁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撫養。2018年,梁先生得知兒子梁某某改名為徐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對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為由,訴至南縣法院,要求恢復孩子原姓名。
南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國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本案中,徐女士未經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兒子姓名的行為確實欠妥,但徐女士將兒子的姓氏更改為隨母姓,所取名字未違背公序良俗,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徐女士有將婚生兒子的姓氏變更為繼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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