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之前香港的稅務環境寬鬆,包含台商在內,許多外商都把在香港設立的公司作為資金調度或稅務規劃重點,也因此引來歐盟於2021年10月將香港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香港官方於2022年6月提出了「經優化的離岸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修正草案,希望藉此換取歐盟將香港從名單中移除,新草案中有些變化,值得台商留意過去的交易或控股結構安排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 一、對四項境外被動收入課稅
- 二、豁免課稅規定
雖然香港還是維持「屬地」原則課稅,同時境外類似三角貿易的「主動」收入也仍維持免稅,但準備將利息、知識產權收入、股利及處分股權利益等四項屬於境外的「被動」收入,視為來源於香港的所得課徵利得稅。僅以被動收入定義來看,由於香港公司的利得稅率為16.5%,台商透過香港公司控股大陸子公司的架構,一但大陸子公司分配利潤,在將利潤匯回境外香港母公司時,除了在大陸要先繳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外,到了香港還要再補10%和16.5%間的6.5%差距。
新草案對在香港具備與收入相關的實質營運活動者,相關被動收入可以申請豁免繳稅,至於台商最關心的純控股公司,實質營運活動只要包含管理投資活動及符合香港當地歸檔規定,也可以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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