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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發放年終獎前離職的不能再領年終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3號:

【基本案情】

房玥於2011年1月至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都會公司)工作,雙方之間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履行日期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約定房玥擔任戰略部高級經理一職。2017年10月,大都會公司對其組織架構進行調整,決定撤銷戰略部,房玥所任職的崗位因此被取消。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等事宜展開了近兩個月的協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會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成一致,向房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房玥對解除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程式後起訴要求恢復與大都會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訴求2017年8月 - 12月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7年度獎金等。大都會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年終獎金根據公司政策,按公司業績、員工表現計發,前提是該員工在當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職,若員工在獎金發放月或之前離職,則不能享有。據查,大都會公司每年度年終獎會在次年3月份左右發放。

【裁判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滬0101民初10726號民事判決:一、大都會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92500元;二、房玥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房玥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滬02民終1129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107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107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大都會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上訴人房玥2017年度年終獎稅前人民幣138600元;四、房玥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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