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張某為某物流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跨省貨品運送工作,月工資為5000元;物流公司於每月月底發放張某當月工資。受疫情影響,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2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張某發現公司未發工資,便詢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答覆:「因疫情屬不可抗力,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無需上班,公司也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張某對此不理解,於3月初,通過互聯網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流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2月工資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受疫情影響的民事合同主體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但勞動合同主體則不可適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頒佈的《關於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號)第(一)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的,不得採取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企業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為由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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