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張某某,於2019年9月26日死亡,生前離異,獨子已於2019年1月死亡,未生育。被繼承人的生父、生母及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徐某係張某某生母養女,與張某某形成兄妹關係。夏某係張某某表弟,與張某某多年來往來較多,夏某對張某某父子幫助較多,並為張某某父子操辦後事。
2019年10月下旬,徐某先後出具三份落款日期均為2019年10月27日的《申明書》,第一份表述:「我自願放棄我繼承張某某遺產的繼承權(動遷房屋利益除外)」;第二份與第三份均表述:「我自願放棄繼承張某某遺產中動產的所有繼承權,所有動產歸夏某所有」。三份《申明書》均表述張某某生前一切家務事及財產均全權委託夏某管理,並當眾多次講身後財產由夏某繼承,後事由夏某操辦。
原告夏某訴稱,徐某已通過書面形式明確放棄其繼承權,不應再享有對張某某遺產的繼承權。被告徐某辯稱,其從未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因原告告知被告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負有巨額債務,被告錯誤認為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三份聲明內容均係按原告意思所寫,其目的是解決張某某與夏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中前兩份係草稿,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份聲明在被告得知被繼承人真實財產情況及時撤回。
【裁判要旨】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可以對放棄繼承反悔,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本案中,徐某在出具《申明書》時對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及債務問題極有可能並不知情,故本院對徐某翻悔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認。...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