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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子女投保的人壽保險,其現金價值可以被執行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于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作出生效判決,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扣留了王某配偶韓某為兒子小王投保的人壽保險收益及現金價值。而韓某認為,其並非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遂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以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型和有價性,所以該保單具有可執行性為由,裁定駁回韓某的異議請求。

原告韓某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中國一審法院認為】

韓某於2014年1月10日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鴻發年年全能年金保險(分紅型),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的保險,雖然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體為保險標的,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其儲蓄性和有價性體現在投保人可以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系基於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所形成的,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並構成投保人的責任財產,同時該財產權益在法律性質上並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用費,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不予執行的財產,故該份保單可以執行,韓某請求人民法院更改高陽縣(2020)冀0628執異1號執行裁定書,判令解除登記在其名下保單號為080081434024064的收益203669.93元的凍結執行,不予支持。

【中國二審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單所涉保險合同的內容,該保險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的功能。如果發生專屬依附於被保險人的保險賠付例如全殘保險金等才應屬於被保險人所有,而有關老客戶特別回饋金、祝福金、少兒教育儲備金、祝壽金,受益人均為投保人本人。韓某投保時與被執行人王某系夫妻關係,韓某系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共計繳納保費100萬元。上訴人韓某投保的保單條款中明確約定老客戶特別回饋金、祝福金、少兒教育儲備金、祝壽金受益人為投保人本人。

韓某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予以執行的該保險帳戶內的款項有專屬於被保險人的款項,故本案予以執行的該保險帳戶內的款項應屬於投保人所有,即應屬於韓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保單發生退保,則保單的現金價值亦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案被執行人系王某,故在執行該保單時,應為上訴人韓某保留相應份額,但韓某該項主張並不能阻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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