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1991年9月,方女士與林先生登記結婚,育有兩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
2022年,因法院第一次判決不准予離婚後,雙方關係沒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林先生擅自將雙方婚後購買的某房屋進行出售,並把售房款84萬餘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還70%的售房款59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萬餘元後,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內進行大額轉帳、取現或者消費,致該銀行帳戶餘額僅剩4000餘元。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准予方女士與林先生離婚,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
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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