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貪汙、背信等罪,北檢今偵查終結,將高與多名助理依貪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雖然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特別建請法院宣告將高虹安褫奪公權,不過新竹市政府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貪汙治罪條例等,起訴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也就是說高虹安若一審被判刑即停職,由副市長蔡麗清代理。
新竹市政府指出,依北檢新聞稿資料可知,高虹安起訴罪名為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根據地制法第78條第1項相關規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職務,市長停職將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根據地制法第82條第2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因此高虹安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將停職,由副市長代理。
新竹市政府也表示,若終審判決高虹安有罪確定,根據地制法第79條第1項,將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新竹市政府指出,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上訴第三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定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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