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作為一種在國外已有數百年發展歷史的財富傳承利器,近年來開始在國內逐漸興起,受到越來越多的高淨值人群的關注和青睞。
然而,由於國內家族信託業務起步較晚,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部分高淨值客戶對家族信託不甚瞭解,甚至還存在諸多認知誤區。
誤區一 把家族信託與理財產品混為一談
家族信託與平時在信託公司或私人銀行購買的理財信託存在本質區別。
「理財信託」是指以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畫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即投資者作為委託人購買理財信託產品,其受益人只能是委託人本人,理財信託主要功能是滿足投資者財產的保值增值需求。
家族信託則是一種運用信託的法律關係,來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和財富傳承目的信託業務,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
誤區二 國內設立家族信託沒有法律保障
家族信託經多年發展,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已趨於完善:
- 2001年《信託法》:信託具有獨立性,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隔離:除特殊情形外不可強制執行。
- 2018年“37號文”:設置1000萬元起點;委託人不可為唯一受益人;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
- 2019年「九民紀要」:重申信託獨立性;滿足信託法第17條條件下,信託財產不可被申請保全措施。
- 2021年兩會高層諫言:完善、修訂信託法,出臺司法解釋,加強監管;明確家族信託下的財產轉移視同繼承或贈與。
- 2021末央行回復並贊成肖剛「完善信託制度,推行家族信託的提案」。
- 2023年3月信託分類新規出臺:將信託業務劃分為資產服務信託、資產管理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鼓勵在資產服務信託中發揮作用,家族信託屬於該類下的財富管理服務信託子類。
誤區三 家族信託只是超級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絕大多數人對家族信託最初的認識是來自名人事蹟媒體報導,例如傳媒大享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香港首富李嘉誠、一代名伶梅豔芳、國美創始人黃光裕等,似乎家族信託就只是超級富豪們的專屬工具。
其實不然,根據37號文規定,家族信託的財產金額或者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就可以設立。如果現金規模不足,可用保單規模累積計算。因此,大多數中高淨值客戶都能滿足設立的條件,可以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實現資產隔離保護、婚前財產保護、減少繼承糾紛、防止揮霍等家庭財富保護與傳承中的現實問題。
誤區四 境外設立離岸家族信託更有保障、更有優勢
境內外的家族信託,其受託管理的財產有明確的轄區劃分。因我國實行外匯管制,通常而言,境內資產通過境內家族信託完成受託管理,而境外資產通過離岸家族信託進行。
建議客戶根據資產的屬地原則去構建家族信託的法律架構。離岸家族信託一般選在無遺產稅、資本利得稅等稅負較低的地區成立。
誤區五 財富傳承用遺囑更簡單,沒必要用家族信託
雖然遺囑的設立簡單、便捷,但執行過程中也有諸多不便,如:
1、遺產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無法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持續性的分配安排;
2、如果遺囑所指向的財產形態發生變化,則遺囑須即時更新,否則屆時可能無法依據遺囑進行繼承;
3、遺囑的保密性欠佳,公開時可能導致家庭矛盾或繼承糾紛。而家族信託不同受益人之間的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高保密性,受益人之間相互保密;
4、遺囑無法隔絕法定繼承關係所帶來的遺產法定繼承權,但如果委託人生前轉入家族信託中的財產不歸屬於委託人名下,委託人將來身故後,該部分財產亦不屬於委託人的遺產,其法定繼承人便無法主張和繼承該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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