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024年8月21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籤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懲罰性賠償請求。《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二是確立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規則。《解釋》第二條充分吸收群眾來信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三是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四是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解釋》第五條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並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五是規定標籤、說明書瑕疵認定規則。食品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解釋》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對不屬於食品標籤說明書瑕疵的情形、食品標籤說明書瑕疵的認定標準、食品標籤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統一裁判規則,回應社會關切。
六是規定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解釋》第九條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七是規制惡意索賠。《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對於「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並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援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八是懲治違法索賠。對於惡意製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像,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製造的假像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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