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回應台胞台企司法關切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推動人民法院涉台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2月19日發佈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關鍵字:涉台司法服務優選地 海洋生態保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強颱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錨地漂流至金門附近海域並擱淺,事故導致船體受損、船上燃油洩漏。金門縣政府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攔油索,進行岸際吸油棉索布放及沙灘除汙作業。其間,金門縣政府商請廈門海事局派遣兩艘油駁船參與了殘油抽除作業。救援及清汙工作完成後,由於對相關費用的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存在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之訴,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賠償堵漏、清汙等作業產生的費用人民幣1975623.37元,並訴請事故發生之時的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案涉燃油洩漏事故採取預防措施並產生相關費用,其有權就相關費用主張索賠。案涉漏油事故系因案涉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的過失所致,依照事故發生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則可以免責。故判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向金門縣政府賠償合理的防汙清汙費用合計人民幣1596710.0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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