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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中國大陸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二)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回應台胞台企司法關切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推動人民法院涉台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2月19日發佈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二、台灣居民莊某某訴上海某食品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關鍵字:保障投資權益 提振投資信心

【基本案情】

2002年,台灣居民莊某某委託其在滬居住的同鄉林某某的配偶鄭某(大陸居民)、鄭某的母親夏某某(大陸居民)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的代持協議。期間,該食品公司長期由莊某某實際控制、經營,林某某亦持續在該食品公司擔任管理人員、領取工資;鄭某及夏某某未參與經營,但亦有領取相應費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莊某某與鄭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權、財務、利潤分配等發生糾紛。莊某某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鄭某、夏某某辯稱該食品公司實際由林某某及鄭某開辦,莊某某僅為公司員工。

【裁判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當公司內部發生股權確認糾紛時,不應僅以工商登記為准,還應對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性條件,如是否出資、是否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盈餘分配等事實進行審查。經過對公司設立、出資情況、日常經營狀況、公司利潤分配等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分析,該公司實際由莊某某開辦具有高度可能性,應當依法確認其股東資格。一審判決作出後,鄭某、夏某某不服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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