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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中國大陸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三)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回應台胞台企司法關切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推動人民法院涉台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2月19日發佈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三:台灣某生物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台灣某食品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關鍵字:馳名商標保護

【基本案情】

引證商標為第三人台灣某食品公司在大陸註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在糖果、糕點等商品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含義相同,核定使用在洗發液等商品上,註冊人為台灣某生物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台灣某食品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與引證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4年實施,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為由,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台灣某生物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主張訴爭商標應予維持有效註冊。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台灣某生物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並認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類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已為大陸公眾廣泛知曉,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處於馳名狀態。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洗發液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糕點等雖然不屬於類似商品,但均常見於日常消費領域,相關公眾重合程度較高,訴爭商標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進而減弱引證商標

的顯著性、貶損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致使台灣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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