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型公司之勞務信用出資如何課稅?
公司法於民國104年7月1日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股權轉讓限制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該股權有限制處分,則以限制處分原因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課徵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104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0400659120 號令,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根據上述函釋規定,個人以勞務信用出資取得股票之可處分時間和與課稅時點息息相關,建議有志以閉鎖型公司實現創業夢想的人,應事前諮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針對不同創業者的資金需求量身打造,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