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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個人破產制度解讀:欠債不用還了?會成逃債工具嗎?

引文: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公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為什麼要建立?個人破產後是不是不用還錢了?這會不會成為老賴們的逃債工具?何時會正式建立?

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

學界有一種說法:中國只有「半部破產法」,這是因為現在中國有企業破產法,但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是對債務人的紓解、救濟體系,更多強調對債務人所欠債務的豁免,將「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的泥淖中解救出來。

通俗地說,個人破產就是指欠債的人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又跟債主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務的過程。

為什麼要建立這一制度?

給「誠實而不幸」的人重生機會。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誠實而不幸」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清理市場信用垃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陳夏紅指出,企業家精神鼓勵創新和冒險,但創新和冒險難免失敗,需要讓個人破產制度為失敗的企業家解套,給他們東山再起機會。而不是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因創業失敗而走上跳樓、自殺的不歸路。

消除金融風險。「個人破產對於消除金融風險意義甚大。」陳夏紅說,中國已逐漸進入信用經濟的時代,「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不再是一句口號,「房奴」「車奴」「卡奴」湧現,超前消費觀念的盛行與消費經濟的快速崛起,意味著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運行。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就是高負債時代下社會的「解壓閥」。

解決執行難問題。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成為「爛帳」,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背負著包袱,實質上對兩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

陳夏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當一部分確實「無法執行」的案件通過宣佈破產予以化解。

個人破產後就不用還錢了?

申請個人破產後,是不是意味著欠債可以不還了?

「不是不用還錢,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陳夏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是自由財產和監督期。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三到五年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李曙光表示,個人破產就是宣告對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進行控制,對個人的財產進行控制。而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也不是說馬上就給你豁免,像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你還要不斷地還債。

一個比較著名的案例就是,歌曲《只要你過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香港藝人鐘鎮濤,2002年曾申請個人破產。在破產期間,鐘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後,其餘收入全部用於還債。

破產後,鐘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甚至身為一名演員,他每月的服裝和理髮的費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幣。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鐘鎮濤解除破產。

會不會成為逃債工具?

很多人擔心,現在信用體系還不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會更加鼓勵部分人超前消費、過度消費,肆無忌憚地舉債,然後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務,成為一些人「假破產、真逃債」的逃債工具?

「必須警惕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的可能性,必須全方位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陳夏紅說,加強對欺詐性破產的懲罰力度,建立對債務人的監督體系,建立免責例外和不可豁免債務體系。

比如,在美國個人破產體系中,既有第523條規定的「免責例外」,家庭撫養義務所衍生債務、教育貸款、惡意透支信用卡後申請個人破產的欺詐性債務等,均屬於免責例外的範疇;還有第727條規定的「不可豁免的債務」,比如欺詐性轉讓、破產犯罪或者放棄免責等債務人,都屬於「不可豁免的債務」。

也就是說,免責也是有條件的,並非所有債務人都能免責。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非惡意的債務人。

預計何時才會建立?

上述《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了「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路線圖——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陳夏紅說,隨著央行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互聯網技術在民事司法領域中的廣泛應用,尤其是「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公佈與查詢」等平臺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合理獲取個人信用記錄可以說手到擒來,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個人破產立法的技術條件完全成熟了。

至於何時正式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陳夏紅說,關鍵看決策者決心。按照常規立法節奏,快則三年,慢則數年。當年企業破產法就花了12年時間,個人破產制度涉及的問題,比企業破產更複雜,也著急不得。


浩富解析:

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體現了中國對市場主體退出問題的重視,有利於補齊市場經濟體制的短板問題,具有塑造企業家精神、促進創新創業、打擊民間高利借貸等現實意義。

雖然中國(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當前對個人破產制度的需求特別大,但尚未見到國家批准地方進行個人破產的試點,只是在台州、溫州等地法院的工作中,探索過執行程式中的宣誓退出和有限條件下的個人債務清理的做法,但並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雖然試點還未全面鋪開,但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主體破產退出不可或缺的內容。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個人破產制度,公開規範運行破產程式,破產法在財產分配與債務清償方面的規範功能、在免責方面鼓勵創新創業的保障功能,日益改變大眾對破產就是逃廢債的錯誤觀念,改變「談破色變」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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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新華網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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