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6a4e5f1a8eee619f833fef832ed5fa

【台灣法律】防堵業務員亂賣保單 保險局2大新措施下週上路

引文:

為防止保險業務員勸誘保戶借款買保單,且避免業務員亂賣不適合的保單給70歲以上長者,金管會保險局今宣布,將祭出兩大措施,包含若推薦客戶用房貸買保單,業務員不得領房貸的佣金,違者保險局可以開罰60萬到120萬元,新措施最快下週上路。

保險局今表示,修正後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將於將公告,其中最重要的有兩大措施,包含禁止業務員不當勸誘保戶借錢買保單,與販售有解約金商品給70歲以上長者要全程錄音錄影。

保險局官員指出,若業務員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單借款繳交保費,又或是業務員推薦客戶申辦貸款,且貸款案送件前後3個月內曾對同一客戶招攬保單者,不可以給付該業務員推薦申辦貸款的報酬。

官員指出,會訂3個月期限,是因為較難認定其因果關係,有可能是客戶先買了保單後貸款金才核下來,因此若業務員在貸款案件送件日前後3個月內,沒有向同一客戶招攬保單,該業務員還是可以領取推薦的房貸佣金。

另外,新規定也排除客戶辦以房養老後買高齡化商品。保險局說明,民眾為自身老年生活若辦以房養老貸款,且所取得的資金用在購買年金險或長照險,且保險公司有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後才承保,就不算在業務員不當勸誘客戶借款買保單的範疇。

同時,針對高齡化長者,保險局去年已規定,販售投資型保單給70歲以上長者要錄音或錄影,下週上路的新法將擴大範圍,只要是販售有含解約金的保單給70歲以上長者,全程都要錄音或錄影。


浩富解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2月13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條文,保險業務員不可以勸誘客戶解約,或以貸款、保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並將含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納入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錄影措施範圍內。

基於強化保險業對於所屬業務人員及合作往來通路不當招攬行為之控管,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以及保險業就其業務人員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且貸款案件送件前後三個月內曾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得給付該業務人員推介申辦貸款之報酬。

關於業務人員之招攬行為是否屬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之情形,必須視個案事實判定。像是民眾辦理以房養老貸款,且將所取得資金用以購買年金保險及長期照顧保險商品者,如果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已依法進行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後予以承保,即不算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規定之不當勸誘客戶以貸款繳交保險費情形。

未來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七十歲以上客戶時,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新增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強化措施,其中包括評估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七十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評估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等。

若有保險契約糾紛(如:解除契約、保單質借、貸款)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聯合報 2020/02/05】

台灣法律| 其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