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年多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大房不滿,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但台北地院認定遺囑為張榮發親簽且符合法定要件,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但因涉及家事處理程序,法官諭知不開放旁聽。
遭大房三兄弟聯手逐出集團的張國煒,2018年創辦星宇航空,今年1月23日首航澳門、峴港、檳城等航點,但新冠肺炎不久就在世界各國爆發,星宇航運受影響。
張國政提告主張父親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由父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父親就醫紀錄,足證父親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父親自述為自己遺囑後公證,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父親親簽,遺囑應有效。
北院認為,根據張榮發就醫紀錄,僅能證明張榮發身體狀況需反覆入院,認知功能項目都記載正常,無法證明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喪失遺囑能力。調查局鑑定遺囑筆跡,確認和張榮發生前書寫習慣、筆跡結構布局相符,確認遺囑是張榮發親筆所簽。
劉孟芬證稱,張榮發2014年11月,覺得自己年紀愈來愈老,想預先安排遺囑,便要求她打字,日後再逐漸新增,直到同年12月中旬,張榮發欲安排密封遺囑程序,希望她和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擔任遺囑執行人。她說,公證人當日確認遺囑是張榮發真意後密封,由現任長榮集團副總裁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吳界源和法務執行長戴錦銓擔任見證人並簽名;張榮發在每張遺囑均有簽他的英文字首,意識清楚。
三人作證,張榮發當時雖說話緩慢,但意識清晰。北院認定張榮發當時具自我表述能力,簽名無明顯障礙,遺囑密封也符合法律要件,判遺囑有效。
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預定10點40分開庭,因前一庭遲未能結束,延至11點20分才開庭,但法官以家事事件法規定,諭知本件不公開審理。
本案主要涉及遺囑效力及方式等問題。遺囑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如同本案遺囑訂立是否有效及是否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特留分是民法中規定不論被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保障繼承人最低應得的遺產比例,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得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之所以會有特留分之規定,向來有以下說法:基於道義人情之要求,基於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抑或基於家制維持之要求。不過以現今社會平均壽命皆提高而言,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通常也都50歲了,靠繼承財產維生的需求也就相對降低,且社會組成複雜,有些家庭親屬間關係或許不緊密,被繼承人能不受特留分限制而完全自由處分其遺產的正當性也就提高,因此特留分之去留向來也是爭論的焦點,不過在修法以前,遺囑之訂立仍應留意特留分之規定。
本案張榮發以遺囑將所有遺產分配給張國煒,侵害了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便可依民法第1223條計算出特留分後依第1225條向張國煒行使扣減權。不過,特留分皆是以應繼分計算一定的比例,若能否認遺囑的效力,其他繼承人便能依應繼分繼承,價額高出許多,因此其他繼承人也才會主張遺囑之訂立無效。
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規定了遺囑之方式,只有符合這些方式之遺囑才算有效,在遺囑相關之訴訟常成為攻防焦點。不過遺囑的訂立還有一個隱藏的要件,就是訂遺囑時必須有意思能力。法律為確保遺囑確實是依據遺囑人意思所做成,要求遺囑人做成遺囑時必須有意思能力,以避免遭他人影響,侵害了遺囑人之權益。
本案法院依據就醫記錄及證人證詞,認定張榮發做成遺囑時意識清晰,有意思能力,遺囑之作成也符合民法規定遺囑之方式,因此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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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