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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最慘閨蜜!7000元套房借友住變凶宅 她得賠房東500萬

引文:

新竹縣一名周姓女子,租了一間月租7000元的套房,借給友人劉姓婦人住。豈料劉婦在房內輕生不治,李姓房東認為他的房子變成凶宅,房價大跌約500萬元,加上其他房客退租損失,要求周女賠償約512萬元;周女雖辯稱劉婦是被嘔吐物噎到意外死亡,並非輕生,不過高等法院認定,周女必須負起該套房成為凶宅的損失,判她應賠償499萬多元。

依據判決書,周女從2016年11月1日起,向李姓房東承租一間套房,每月房租7000元。李姓房東指控,周女明知劉婦罹患憂鬱症、平時無人陪伴在側,還有多次輕生未遂紀錄,仍將套房借她住。

2017年8月,劉婦在房內輕生而亡,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原本價值2000萬的房產,房價大跌近500萬元;加上一樓店面和其他房客退租等損失,要求周女應賠償511萬多元。周女則辯稱,劉婦是被嘔吐物噎到意外死亡,絕非兇殺或輕生,也不是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套房並未變成凶宅,因此她並無故意過失責任,屋價下跌也與她無關。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劉婦罹患憂鬱症病史,而且有多次服藥過量紀錄,事前還留下1封遺書,並表明輕生意圖,法醫亦認為劉婦是輕生而亡,因此該房屋變成凶宅,導致屋價大幅下跌,周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她應賠償房價損失加上半個月房租共499萬多元,至於其他房客提前退租,周女免賠。


浩富解析:

社會上不乏與凶宅相關的紛爭,透過此案例,簡單分析凶宅相關紛爭之法律問題。

凶宅並非法律上的名詞或概念,但因臺灣風土民情仍對凶宅有所恐懼和嫌惡,且因凶宅也衍生了很多紛爭,內政部於97年做出函釋,針對凶宅有所定義。要成為凶宅必須是在賣方持有期間(因凶宅多為買賣糾紛)在專有部分有非自然及非意外(例如兇殺或自殺)死亡之結果或有求死行為。舉例來說,若有人從12樓跳樓輕生,墜落至3樓陽台或雨遮死亡,3樓陽台或雨遮屬於專有部分,而且是非自然死亡結果之地點,將成為凶宅,而因12樓有求死行為,12樓將成為凶宅。

房屋變成凶宅最大的影響是其交易價格大跌,也因此出現類似本案房東向房客請求房屋跌價損害賠償的案例。依民法規定,房客有保管租賃物之義務,且對於其轉租房客的行為也要負責,不能讓租賃物毀損滅失,雖然房屋變成凶宅房屋仍可使用,也就是並沒有讓房屋毀損滅失,但造成房屋價格大跌,且造成住戶心理壓力,法院可能會如本案認為房客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是明知轉租房客有輕生可能仍轉租,房客則可能需負過失侵權責任。

本案法院認為周女明知劉婦有憂鬱症病史且有輕生記錄,且經法醫鑑定劉婦亦是輕生死亡而非意外,因此判決周女需負承租人保管責任及過失侵權責任,賠償李姓房東房屋跌價之損失

而涉及凶宅的紛爭,更常見的是買賣房屋時房仲或屋主未告知房屋是凶宅。內政部頒佈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附件中即要求揭露凶宅之資訊,且依社會通念,房屋是否屬於凶宅也是交易上重要事項,應該揭露。就房屋為凶宅是否屬於瑕疵,過去曾有爭議,不過現今實務多認為凶宅即屬瑕疵。因此,若買家因不知房屋是凶宅而買受,可依照民法瑕疵擔保相關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若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