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醫藥(6446)今(29)日公告,與AOP公司間仲裁案,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藥華醫藥表示,公司於今年10月21日接獲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藥華醫藥指出,公司取得仲裁判斷後,依專業律師研究並提出建議,本件仲裁判斷存在重大錯誤及程序瑕疵,本公司應可據此向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起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訴。按國際仲裁案通例,依德國民事訴訟法1059條,仲裁判斷若有嚴重瑕疵,當事方得於收到仲裁判斷後三個月內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藥華醫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依據德國法律規定,撤訴程序共須時3至3.5年。
此外,藥華醫藥也說明,外國仲裁判斷之執行,依照我國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過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不服法院裁定則得申請抗告、再抗告。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裁定流程大致如下:法院收到訴狀聲請裁定再行分案,由審判長審理後裁定。案件流程耗時多久端視案件複雜情況,由審判長掌控。
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的必要情形,可能因以下三要件:再審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裁定債權人提供擔保,亦屬法院職權。
本案例涉及外國仲裁判斷承認的問題。
仲裁做為一種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有許多優點,除了程序迅速,仲裁人通常都具有與案件相關的專業背景,更能確保做成的仲裁判斷符合產業的運作。
仲裁重視當事人間之自由,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包含仲裁地、準據法、仲裁程序都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若當事人一方為我國人民,而將仲裁地約定在外國或約定準據法為外國法,就會有如本案外國仲裁判斷承認的需求。
根據仲裁法第47條第1項,只要仲裁地在外國或準據法為外國法,因此而做成的仲裁判斷就屬於外國仲裁判斷,而依同條第2項,經過我國法院承認後,該外國仲裁判斷就和我國法院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雙方不能以同一事件再向我國法院起訴,也可以持該外國仲裁判斷向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仲裁判斷終究為裁判外之紛爭解決制度,若有程序等瑕疵,法律多半仍賦予當事人向仲裁地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法院作最後決斷,但就如同一般訴訟,所耗費時間相對長很多。
本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所做的仲裁判斷,因仲裁地在外國,屬於外國仲裁判斷,若勝訴一方想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須依仲裁法第47條第2項向我國法院聲請承認該仲裁判斷。而若該判斷真有程序等瑕疵,亦可至仲裁地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當事人會選擇仲裁多半因商場瞬息萬變,有迅速解決紛爭的需求,若因程序有瑕疵造成對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將使程序拖延更長,因此若能有律師配合,更能確保仲裁順利進行。若有與仲裁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