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以子女贍養自己為條件,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但子女受贈後不盡贍養義務,上述贈與能撤銷嗎?老年人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近日,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兒子不贍養母親,母親起訴兒子要求撤銷贈與的案件。
【案情簡介】
李某離婚後,與兒子周某夫婦共同生活。2021年8月,李某召集其兒子周某及周某妻子、李某女兒在家裡開家庭會議,周某及其妻子承諾今後負責李某的晚年生活,承擔贍養義務,李某遂同意將自己已繳清保費的理財險保單全部贈與周某並將投保人變更為周某,隨後又贈與周某現金30萬元,並為周某的兩個孩子購買萬能險理財保險。然而,周某接受贈與後,不但不盡其贍養義務,還利用投保人的身份進行退保並取出保費共計50餘萬元肆意揮霍,用於購買網路遊戲裝備、打賞女主播等。
李某得知情況後,為防止被告周某繼續退保並轉移、揮霍全部保險財產,保障自身權益,遂將周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原告李某對被告周某的贈與。
從被告周某未按約定履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贍養義務的事實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支援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原告李某對被告周某九份保單的贈與。
「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父母以扶養為條件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者其他扶養義務人,最好簽訂書面的附義務贈與合同。若發生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附帶義務的情形,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也有期限的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原新聞出處:【法學搬運工 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