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不但有很多一人有限公司,還有很多夫妻店,即夫妻雙方100%持股,雖然夫妻雙方持股的風險,遠比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風險小得多,但是對於夫妻雙方100%的持股的公司,若無法證明公司財產與夫妻股東財產獨立的,實務中會按照一人有限公司來處理,夫妻雙方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最高院判例(2020)最高法民申1515號高永霞、寧夏金特嘉工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經審查認為,高永霞申請再審請求不能得到支援,理由如下:本案高永霞與張斌於2003年9月25日登記結婚,金特嘉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12日,股東系張斌與高永霞100%持股。高永霞與張斌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並未能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分割財產證明。鑒於案涉債務糾紛發生在2014年,雖然張斌與高永霞於2015年12月1日協議離婚,但股東高永霞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與股東自己的財產,故原審判決以「高永霞系張斌妻子,涉案債務發生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由,判決高永霞承擔共同付款責任並無不當。高永霞的再審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在類似判例中,最高院認為: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實質就是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在於《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該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之所以如此規定,原因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缺乏社團性和相應的公司機關,沒有分權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缺乏內部監督。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極易混同,極易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故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強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獨立性,從而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