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前往海外生活居住,瞭解到了國外繼承制度中的家族基金會制度以及信託制度,因此在設立遺囑的時候,加入了相應的條款。這種做法尤其在北美地區比較流行,如美國、加拿大。這種立遺囑的方法還可以避免高額遺產稅。而由於中國的繼承法律制度並無相關規定,這種具有基金會、信託性質的遺囑就成為了涉外繼承案件中一個較新的課題。
舉例來說,常先生(中國籍)在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去世,其配偶李女士(美國籍)在世,二人是原配夫妻,有兩個兒子均已成年,是美國籍。常先生生前在美國留有一份遺囑,其上海的家族律師聯繫到長安公證處財富傳承中心負責人,稱要根據遺囑,辦理李女士繼承北京一套房產的手續。
中國公證員仔細閱讀律師提供的遺囑,發現該遺囑雖然名稱為「Will」,但是內容中寫道:在我去世後,將我的遺產全部裝入我和我太太李女士設立的家族信託,我指定我太太作為遺囑執行人/受託人,我太太可以管理、出售、處置我的遺產,本遺囑的受益人是我們的兩個兒子。
因為整個遺囑中,沒有「由李女士繼承」這樣的字眼,那麼,李女士其實只是作為信託的受託人和遺產管理人,在實踐中,公證機構無法直接將李女士認定為繼承人,為其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不動產登記部門僅認可繼承權公證書。根據現有的經驗,類似這樣將遺產裝入信託或基金會的遺囑,最後只能經過漫長的法院判決,通過生效判決文書過戶至受託人名下。
我們建議,如果在境外想要訂立一份遺囑,將遺產裝入信託或基金會,可以針對境內的遺產,再訂立一份「遺囑」作為信託檔的配套,將境內遺產明確寫明「由某某繼承」。
總之,涉外繼承案件包羅萬象,各不相同,非常考驗法律服務人員的法律水準和專業素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應不斷提升自身的能力,迎接「國際化」時代的到來。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