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資產分佈在不同國家及地區的高淨值人群,其遺產規劃不可避免涉及到跨境遺囑。例如,在中國境外訂立的遺囑,對位於中國境內的資產進行處置。但是相對於法定繼承來說,遺囑繼承准據法的判斷相對更為複雜。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但是要注意的是,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對於公證機構來說,如果一份遺囑是在境外訂立,那麼判斷其是否成立可以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只要符合其中一個,遺囑都成立。但是,在判斷遺囑的效力時,缺少了遺囑行為地法律,僅能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舉例來說,李某、王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均為中國籍,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兒子李甲、李乙,女兒李丙、王丁。王丁剛滿月就被送往王某哥哥家,未與李某、王某一起生活。李甲、李乙、李丙三人均長期生活在比利時,為了照顧老人,在10年前兄妹三人便將李某、王某接到比利時生活。但幾人中,只有李丙正式加入了比利時國籍,其他人還是中國籍。李某、王某於2021年在比利時訂立了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表示,要將北京的一處房產留給李甲和李丙,要將二人所有中國境內銀行存款留給兒子李甲、李乙,女兒李丙、王丁平均繼承。2023年初,李某,王某相隔一個月在比利時過世。現四子女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李某、王某國籍為中國,可以適用民法典來判斷遺囑的成立(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是否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否為生前最後一份有效遺囑、是否違反「必留份」的規定,是否存在遺囑無效的情況,遺囑受益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情況)。經過審查,公證機構受理並出具遺囑繼承公證書。
但是下面的案例,就比較複雜。一位美國公民在北京購買了一處房產,其委託北京的律師表示過段時間要來中國出差,想順便就該房產在北京的公證處訂立遺囑。公證員瞭解到,該美國人經常居住地是美國加州,其在北京沒有居住證,沒有工作,也沒有長期生活,僅有一處房產。於是,公證員告知其雖然可以在北京的公證處訂立遺囑,但是該份遺囑訂立後,如立遺囑人真的去世了,雖然遺囑行為地是中國,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成立,但是判斷遺囑效力,卻要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那麼,顯然,遺囑人經常居住地是美國,國籍國也是美國,需要依據美國加州法律來判斷遺囑效力。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判斷遺囑的效力可能會適用境外法律,那麼針對不動產,沒有遺囑反而可以直接適用我國法律,公證處處理起繼承問題也更為簡單。如果要排除某人繼承權或未來可能有糾紛,還是有訂立遺囑的必要性。那麼,為了繼承手續的便捷,也為了確保遺囑有效,應該在立遺囑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地訂立遺囑。
在提供涉外遺囑的諮詢和建議時,一定要有「終局思維」,要從立遺囑人真去世以後,在境內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從准據法的確認角度出發去考慮問題:首先,需要保證遺囑符合立遺囑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其次,要充分分析遺囑人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國法律對於遺囑和繼承的規定,從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形式要件及當地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方面進行籌畫,以確保該遺囑根據當地法律可以有效成立,在繼承階段如發生糾紛,亦在自己能力所及範圍內。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