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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新規!中國大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發佈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

《解釋(二)》共23條,堅持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重點介紹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公序良俗,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細化:一是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為此,《解釋(二)》規定,即使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二是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解釋(二)》明確規定該類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

民法典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規定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解釋(二)》在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充分考慮歷史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為的目的性特徵,不作“一刀切”規定,強調在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強調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努力、互相關愛、互相幫助,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增強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維護誠信原則,保障特殊群體利益

針對有些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過該規定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對於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後一方反悔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請求其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針對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要對方負擔撫養費、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的,《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如果子女確有實際需要,應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予以支持。

(四)平衡保護夫妻財產關係與市場交易安全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無特別約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及投資活動的範圍越來越廣,因此,需要平衡保護夫妻財產關係與市場交易安全。比如,《解釋(二)》規定,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該規定表明:一方面不簡單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護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於市場交易的公司法等規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外部關係對家庭財產分配的影響,以免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浩富解析:

《解釋(二)》引導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雙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增強家庭認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藉口。

新聞連結:【2025/01/15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