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8名山友透過Line揪團爬「卑南主峰」,不料,其中一名51歲黃姓女山友犯高山症不適,其餘7人以有工作、生活為由,獨留她在0度、3千公尺高山,搜救隊已步行2天還尚未接觸到女子。事實上2012年曾發生類似事件,山友失溫死亡,法官認為登山隊屬「危險共同體」,丟下人不管的領隊被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2012年10月30日59歲的簡姓男子,邀11名山友進行「能高安東軍山縱走」,以捷兔登山隊之名登山,並被推舉為領隊,從仁愛鄉屯原登山口入山。其中高齡60歲的邱姓隊友因腳程落後,69歲洪姓及70歲曹姓隊友留下陪伴,領隊則繼續帶隊登峰。
11月2日上午邱男體力不支,走到安東軍山下方,奧萬大南溪支流河床不願再走,3人想出辦法,洪、曹留下全部餘糧給邱,再帶著邱寫的字條「請直升機救我,對不起洪、曹先生」、「不能大便,肚子奇痛」下山求援。
洪、曹3日下午抵終點站時,打電話給簡領隊說邱獨留山上,同時通知家屬報案,最終於11月5日中午找到人,已失溫性休克死亡。
死者家屬究責,南投地院法官認為,登山隊屬「危險共同體」,簡男被推舉為領隊,有責任保護好大家,尤其在邱男等人脫隊時,可採取部分的人留下或折返尋人,或在松風嶺馬上打119求救,若天候許可,直升機即可救邱下山,但他應作為而不作為,導致邱死,觸犯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隊員洪、曹,法官認為兩人年齡已大,且已盡最大努力照顧邱,不起訴處分。
按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一起去登山,可成立契約上之扶助關係,意即登山的山友為危險共同體之關係,乃竟而遺棄之,係以不作為之遺棄。實際上可斟酌情形,分派隊員下山求助及分派照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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