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宮於4月26日公布稅改綱領,川普政府計畫將企業所得稅率(1120 C)從目前的35%降至15%,在此新稅率框架之下,LLC的四種稅務形式(C、S、P、Disregarded Entity)會面臨新的選擇與互動嗎?
P合夥人實體在聯邦和紐約州都不用交稅(紐約州IT-204-LL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年費25至4500元忽略不計),紐約市盈利8萬5000元以上按4%徵稅(8萬5000元至13萬5000元仍有部分抵減),總體稅率比S還低,但獲利時經營合夥人(General Partner)要交15.3%社安及醫療稅,合夥人薪酬同樣交社安及醫療稅,類似於Sole。因此P(包括LLP)如果付合夥人薪酬且盈利,總的稅率會超過S,但P的優越性在於沒有S對於股東人數以及公民、綠卡的限制,也沒有S公司股東必須是單獨個體(例如個人、單一成員LLC)之限,P的合夥人可以是個人、普通合夥GP、有限合夥LP、甚至C公司、S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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