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為增加居住空間,購買相鄰房屋打通,相鄰的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陳先生和其妻子所有,但戶籍僅設籍於一處,陳先生擔心,這樣是否兩戶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但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打通使用,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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