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係為規範製造或控制危險者,應承擔防範危險、排除危險之義務。...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
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本條係為規範製造或控制危險者,應承擔防範危險、排除危險之義務。...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