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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肇逃畏罪喝農藥 被害人沒事他差點死了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浩富解析: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導致無謂傷亡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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