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承翰(資深法律顧問)
《勞動基準法》第17之1條21日上路,要派公司不得在與派遣勞工簽約前,就先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勞工的行為。但有業者反映,在新法上路前已先面試、簽約,依勞動部最新函示,在保障勞工工作權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前提下,21日前簽約者,都不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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