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十一)日針對農場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適用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而應符合之條件,以財政部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3320號令予以核釋。
農場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如果要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計算條件的話,農場應為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為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且農場經營原則上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除非有基於補充臨時性、季節性之農業勞動力需求情形時,可以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員工,並且未設有階級管理制度;或者為農業教育與發展,可以與學校產學合作,提供學生校外實習。...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