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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農場銷售初級農產品適用自力耕作所得 勞力來源以共同生活成員為主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昨(十一)日針對農場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適用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而應符合之條件,以財政部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3320號令予以核釋。

農場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如果要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計算條件的話,農場應為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為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且農場經營原則上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除非有基於補充臨時性、季節性之農業勞動力需求情形時,可以僱用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員工,並且未設有階級管理制度;或者為農業教育與發展,可以與學校產學合作,提供學生校外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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