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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核釋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得比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於108年9月11日針對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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