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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跳槽要保戶解舊買新 最高罰1200萬元

作者:楊德一(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為避免業務員洗保單誘使客戶解舊買新,不少公司都設下防範門,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解舊買新的件都不予計績,但若業務員跳槽到同業或自立門戶成立保經代公司,再回頭挖自己的客戶,原承保公司在盡力保全之餘,若客戶堅持解約,也只能徒呼無奈。

幾個月前,國內壽險業又刮起挖角、跳槽、不當解約的歪風,使得不少不明究裡的保戶的保單權益遭受損失,為遏止這樣的亂象,金管會日前公布解釋令,要求保險業在保全作業的內稽內控要設有風險控管機制。

該解釋令規定,所謂的風險控管機制,除了要有效確認要、被險人提出解約或變更申請的真意外,為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勸誘客戶終止契約,要求保險公司至少要做10項控制機制,並應留存相關檢核紀錄。

這10項控制機制中,第10項是新增的,其他多是對現有保全作業做更進一步的要求與規範,譬如應核對要、被保人的身分或簽名;委託辦理時應核對受託人身分及確認授權或代理權限;變更住所或收費地址時,應核對地址非該公司、分支機構或所屬業務員之地址,或非該公司往來保經代或銀行機構之地址等。此外,也要求壽險公司要將這10項規定,納入與其合作的保經代的合約中。

至於新增的第10項,內容為「若受理解約申請時,該保單的原招攬員已於一年內自原所屬公司或保經代公司離職,且該保單是屬於健康險或未滿3年的壽險」時,保險公司就必須以電訪並保留錄音紀錄的方式,確認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意願及原因,並告知相關權益,必要時,得檢核該保戶於解約申請日前一定期間內,是否有保其他同業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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