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國員工薪資時,須留意這位員工同一年度在台居留時間,若居留未滿183天,雇主應在給付薪資後十天內,向國稅局繳納扣繳薪資。
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員工如在「一課稅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滿183天,公司給付薪資時,即可比照給付國內員工,按全月給付總額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公司就應按給付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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