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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房屋仲介趕鴨子上架 未主動告知消費者權益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住在新北市板橋區的36歲劉姓女子,婚後打拼多年終於存到頭期款,在婆婆的贊助下,打算換屋到一間坪數較大的房子,三代同堂讓一家人享天倫之樂又擁有更寬裕的空間。

劉女在2020年6月和家人開始在土城看房,委託房屋仲介幫忙尋找合適物件,7月看了一間2戶打通,合計135坪的中古屋,劉女和先生相當喜歡該物件,和家人協議出價4500萬購屋,並以50萬做為斡旋金,而在7/24第三次出價斡旋時,劉女在房屋仲介的遊說下出價到4758萬元,但劉女多次表明婆婆目前不在家,請房仲等婆婆下周回家後確認過該筆金額才算數,屆時再委由房仲與屋主議價。但房屋仲介卻在隔天25日一早告知劉女,屋主已簽收斡旋金,要求劉女必須履約。

劉女立刻透過LINE通知房仲希望能夠取消買屋,但房仲卻回傳二位賣方中,其中一位簽署完成的斡旋授權書,並表示賣家已同意出價,如果劉女反悔購屋就必須沒收斡旋金50萬及支付房價1%的違約金。

劉女不滿向《上報》投訴,基於信任才會先提供房仲斡旋授權書,並告知其價格須與婆婆確認後才可生效,但房仲卻先一步和賣家談價,顯然不夠誠信,並質疑房屋仲介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周邊物件成交行情,且該物件由2位屋主共同持有,但斡旋授權書僅一人簽名加上未寫簽署日期,認為房屋仲介為求簽約成交而草率行事,事後還要求賣方要履約及賠償,感到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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