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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數位資產 稅務管制趨嚴

【浩富美國稅務部門】

引文:

從2023年開始,數位資產的接收者必須向國稅局報告發件人的身分,否則將面臨處罰或刑事指控。這是2021年11月通過的「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中一項鮮為人知的規定,即2024年開始,要求某些每年收到超過1萬美元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s)的納稅人向國稅局披露發件人的身分。

該法案的第80603條規定,對於經濟人和數位資產的信息報告,是對稅法第6050I條的修訂。根據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講師薩瑟蘭(Abraham Sutherland)的一篇論文,該條款「依賴於1984年的一項法律,該法律旨在阻止當面現金轉移並鼓勵使用金融機構進行大額交易。法律在老式現金案件中的相對明確性和有限適用性很難適用於數位資產的轉移,從而使合規性變得過度繁重。」

根據新規定,數位資產的接收者(recipients)將被要求在15天內提交8300表,報告發送者(sender)的姓名、地址、社安號、交易的付款人和受益人(通常是收款人)。

該法案對數位資產的廣義定義是:除非財政部部長另有規定,數位資產一詞是指記錄在加密安全分布式分類帳或部長指定的任何類似技術上的任何數位價值。新規定將涵蓋「通過貿易或業務」接收數位資產的納稅人,這是稅法經常提及但未定義的概念。

基礎設施法中的另一條規定將富達投資(Fidelity Investments)、先鋒領航(Vanguard)和羅賓漢(Robinhood)等金融理財經濟公司視為將數位資產轉移給投資者的「經紀人」。從2023年開始,要求它們向客戶和國稅局發送一份年度表格,詳細說明客戶數字交易,然後用於2024稅季申報的稅表。對那些不小心忽視這一要求的人的民事處罰可能高達300萬美元。故意無視它的接受者可能會被指控重罪,並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和更高的民事處罰。企業違規者每筆交易面臨高達10萬美元的罰款。

新規定背後有幾個原因。根據巴克萊銀行5月的估計,聯邦政府每年因加密貨幣交易商不為收益納稅而損失超過500億美元。加密貨幣被用於稅務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如洗錢、販毒和勒索軟件。國稅局刑事調查部在截至2021年9月的最近一個財年中追回了35億美元的數位貨幣,這一數字佔2021年查獲所有資金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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